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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3 17:37:00
信用社放贷暗收贿赂,私下贪腐半公开。。。。。。临清市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穆志国利用在信用社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为他人骗取信用社贷款。并且在贷款客户向该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公开或者暗示客户索要回扣,多次收取客户财物共计价值四十余万元。致使贷款人贷款成本过高,无力偿还贷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 事件始末:2010年初,临清市某汽车修理厂法人代表WHJ经人介绍认识了当时在临清农村信用社个贷部任职的穆志国。经过私下协商,以通过个人担保的方式申请了一百万元的信用贷款。WHJ当即送给穆志国五万元的现金回扣做为答谢。并且穆志国还授意WHJ购买了两千元的临清银座超市购物卡送与信用社的霍主任。(从2010年八月十五至2014年八月十五期间,每逢春节,中秋节,WHJ都会按时送给霍主任和穆志国每人两千元的银座商城购物卡。)2010年6月,WHJ送给穆送联通存5000赠苹果4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8606352260,后期姓名过户到穆志国名下!2010年7月WHJ在济南购买了两部尼康D90相机,其中一部送给了穆志国。(以上贿赂均有相片和发票单据作证)。2011年,穆志国直接找上WHJ,向其索要一辆汽车做为个人交通工具,WHJ随即找同朋友,花费六万元在河北邢台市提档过户购买了一辆车牌号码为冀E5J899银灰色的捷达私家车送给穆志国。石兰军帮助穆志国将捷达车在聊城市落的户。捷达车冀E5J899的原车主和WHJ的朋友均能作证。期间,WHJ在临清市中央帝景一处93平方米的楼房,也送给了穆志国,穆志国将此房产过户到了其妻董晓华名下。 2012年,穆志国从个贷部调到企业部,随即找了一个名为金坤牧业的企业担保,把WHJ的个人贷款转为企业贷款。同年底,穆为WHJ的企业联络到了青苑养殖场互相担保贷款。事前,穆允诺WHJ,各方个贷一百万元,结果,穆拿钱不办事,只贷给WHJ五十三万元,而青苑养殖场却贷了一百五十万元。 2013年初,信用社季文岗主任家有丧事,穆让WHJ随2000元吊礼!同年八月贷款到期,穆又到担保公司王洪量那贷款还款!到了十月份才贷出来!这期间WHJ为此多付了十五万多的利息!还为对方担保单位金坤牧业支付了一万六的利息。2014年贷款到期,WHJ说贷款不倒了,这时穆已经调到资产部!穆志国和李尚方找到WHJ,说他的企业只要转过手续,答应贷款一百二十万元。他们许诺,转手续的费用和利息不用WHJ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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